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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南海仲裁法庭和联合国没有关系

已有 903 次阅读2016-7-14 15:01

南海仲裁法庭和联合国真没关系?

    导语: 7月12日,南海仲裁法庭公布了最终的“仲裁结果”,中国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表示“不接受、不承认”,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随着南海仲裁文件的曝光,通过“海洋法公约”决议条文的联合国和南海仲裁法庭遭到了中国人的普遍质疑。13日上午,联合国官方微博表示联合国和南海仲裁法庭无关,再次引发关注和争议。那么,南海仲裁法院和联合国有关系吗?它到底是个什么机构?

联合国不当“背锅侠”,却错怪了“租客”

  7月12日,菲律宾发起的“南海仲裁案”有了结论,仲裁法庭判定菲律宾“胜诉”,并否定了中国主张的“九段线”。很多人熟知的是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不少人认为这次南海仲裁案是由“常设仲裁法院”受理,联合国为其提供了场地支持,而事实上,常设仲裁法院、联合国、南海仲裁法庭是三个独立的机构和组织,需要区别对待。


  《国际法学论丛》中介绍,仲裁亦称公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历史上,仲裁职务由仲裁人行使,它可由一个仲裁人或一个团体执行,也可以由几个仲裁员组成法庭的形式共同行使,在这方面当事国有充分的自由。由于仲裁人的选任和组织方式没有一定的规则,在国际仲裁制度的运用上为争端当事国带来若干困难,于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制订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中做出了建立常设仲裁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规定。


  次年,常设仲裁法院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虽然翻译成中文为“法院”或“法庭”,但它并不是真正的法院,而是一个国际间组织、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仲裁机构。1913年,卡内基基金会拨款建造了和平宫,起初只是常设仲裁法院独自占用,但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作为六大机构之一的国际法院也一同入驻和平宫。国际法院在国际事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在这之后,国际法院影响力日益增强,常设仲裁法院则长期缺乏案源,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逐渐边缘化。


  “南海仲裁案”公布后,联合国在微博上表明自己和常设仲裁法院没关系,只是租用了同一栋楼。暗指常设仲裁法院不是联合国机构,南海仲裁结果不能被误解为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裁定。实际上,受理菲律宾起诉的南海仲裁法庭在2013年临时成立,常设仲裁法院只为“南海仲裁案”提供了书记官、技术协助和行政服务。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南海问题专家薛力也表示,常设仲裁法院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院,而仅仅是一个国际服务局。国际社会还有很多类似的仲裁服务机构,例如在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伦敦国际仲裁院等,仲裁员一般都不隶属于这些机构,而是各缔约国提供一份仲裁员名单。平时这些仲裁员都有各自工作,若遇到案件,被当事方指定作为仲裁员,则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裁决结束后仲裁庭就解散。


南海仲裁法庭是个什么组织?

  时间回溯到2013年,菲律宾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起国际仲裁,国际海洋法法庭于当年5月组成包括5名专业人士在内的“南海仲裁法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附件七的规定下,菲律宾提起仲裁程序。根据此前公布的消息,5人临时组成的南海仲裁法庭,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托马斯·A·门萨(加纳)、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让-皮埃尔·科特(法国)、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波兰)、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教授阿尔弗雷德?H.A.·松斯(荷兰)、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德国)。据媒体报道,菲律宾方面指派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德国人吕迪格·沃尔夫鲁姆代表菲律宾;由于中方不参与仲裁,剩余4人均由时任庭长柳井俊二指派。


  台湾“立法委员”蔡正元称,“南海仲裁法庭”属于临时仲裁法庭,也可以称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法庭”。很多人之所以将临时组建的南海仲裁法庭和国际法庭、常设仲裁法院相混淆,可能是因为去年南海仲裁案首次开庭现场就在和平宫。


  常设仲裁法院介绍称,该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直是合作关系,并签署有合作协议。迄今为止,除一起案件之外,常设仲裁法院已经管理、承办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的所有案件。此次,“南海仲裁庭”依旧是“常设仲裁法院”组织、承办的模式。虽然临时仲裁法庭处理的案子中有常设仲裁法院的身影,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无法和国际法院相提并论,也无法通过安理会强制执行判决结果。2002年埃塞俄比亚诉厄立特里亚边境案,双方没有执行裁决结果;荷兰就“北极日出号”诉俄罗斯案,俄罗斯当时也不买账,对仲裁不接受、不出庭、不执行。


“南海仲裁庭”对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按照菲律宾政府的理解,中菲双方都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要接受“强制性仲裁”。在判断是否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方面,南海仲裁法庭是有管辖权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任何一方把争端交付仲裁,不需另一国同意,仅仅履行“书面通知”程序即可。就仲裁程序的进行来说,《公约》附件七第 9 条进一步规定:“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求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必要性特征,但是其又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这些限制性条件都与仲裁庭的管辖权有关:“强制性仲裁”必须是基于争端各方已经协议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且仍未能解决争端的前提下才能采用,这是仲裁前置程序限制;“强制性仲裁”所针对的案件必须符合该公约第 281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受案范围,这是仲裁庭受案范围限制;“强制性仲裁”所针对的事项不能属于争端方已经作出的保留范围,这是争端方保留范围限制。在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国际仲裁案中,上述三个条件没有一个完全被满足,该仲裁申请理应被依法驳回。


  中国政府表示,中国坚定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一贯致力于通过谈判协商解决领土海洋争议。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此前已根据《公约》第298条做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使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明知道判决是“一张废纸”,南海仲裁法庭为什么还如此大张旗鼓?南海仲裁法庭是政治操纵的结果,菲律宾政府想借此寻求政治及法律上的胜利,期望通过裁决对中国施加舆论压力。对于中国来说,领土问题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受理的范围之内,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强行审理和管辖属随意扩权和滥权行为,不仅违反了《公约》规定,也背离了和平谈判解决争端的国际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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