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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蘇西洛總統於2014年3月12日發布「2014年12號決定書」,決定癈除對華族帶有歧視色彩的「1967年第6號公告」中有關“Tjina/China/Cina” (支那)稱呼詞語,改稱“Tionghoa” (中華), “Republik Rakyat China”改稱“Republik Rakyat Tiongkok” (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和中國人、華人的稱呼將不再使用“Cina” (支那),“支那”一詞將成為歷史。 印度尼西亞總統2014年12號决定書 關於撤銷安培拉內閣主席團1967年6月28日編號為 SE-06/PRES.KAB/6/1967的傳閱文件 (中印文對照 引自2014年3月19日印尼《國際日報》) 基於獨一無二的上帝的恩賜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考慮到: A. 安培拉內閣主席團1967年6月28日編號為SE-06/PRES.KAB/6/1967的傳閱文件,其內容主要是將“中國/中華”詞語改為“支那”,在印尼民族中的華裔成員的社會關係上,造成了一種社會心理的岐視現象。 B. 對某一個人、階層、社群和種族的歧視性觀點和行為,基本上來說違反了基本人權的價值、原則和維護,所以,也就違背了印度尼西亞共和國1945年憲法,基本人權法令和癈除種族歧視法令。 C. 由於如今跟中國的友好關係已經恢復,且雙方的關係也日益密切,那麽有必要恢復其原來正確的名稱,即Republik Rakyat Tiongkok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其國名。 D. 當年製訂1945年憲法時,憲法製定委員會並沒有用“支那”詞語,而是用“peranakan Tionghoa”,(華裔)來稱呼那些能夠成為公民的其他種族;只要他們的地位和居住地是印度尼西亞國土,承認印度尼西亞為其祖國並表現效忠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正如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一九四五年憲法第26條第1款的解釋所描述的那樣。 E. 基於上述A條、B條、C條、D條的考慮,有必要頒佈總統决定書,以撤銷安培拉內閣主席團1967年6月28日編號為SE-06/PRES.KAB/6/1967的傳閱文件。鑑於: 1.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一九四五年憲法第4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和第3款、第27條第1款、第28B條第2款、第28D條第1款和第28I條第1和第2款; 2. 關於基本人權的1999年第39號法令 ( 1999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家文獻集第165號,國家文獻集 (續)第3886號 ); 3. 關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公民法的2006年第12號法令 ( 2006年國家文獻集第63號,國家文獻集(續)第4634號); 4. 關於癈除種族歧視的2008年第40號法令( 2008年國家文獻集第170號,國家文獻集(續)第4919號 ); 5. 關於癈除種族歧視法的實施過程的監管措施的2010年第56號政府條例(2010年國家文獻集第86號,國家文獻集第(續)5143號)。 决定: 第一 :撤銷安培拉內閣主席團1967年6月28日編號為SE-06/ PRES.KAB/6/1967的傳閱文件,並宣布從此無效。 第二 :隨着這份總統决定書的生效,那麽在政府展開的各項活 動環節裏,針對個人或社群所用的“Tjina/China/Cina (支那)”詞語全部改為“Tionghoa (中華)”,而國家的名 稱也相應從“Republik Rakyat China”改為“Republik Rakyat Tiongkok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第三 :這份總統决定書從簽字日期起開始生效。 椰加達 2014年3月12日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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