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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政府向外国矿业公司发出新条例

2012-3-9 20:17| 发布者: zjj| 查看: 1102| 评论: 0|原作者: Irwan|来自: 《国际日报》20120309

摘要: 政府向外国矿业公司发出新条例 ——投产5年后应向印尼合作伙伴脱售51%股权 稿件来源:Irwan【本报讯】政府发出关于外国矿业公司必须向印尼合作伙伴脱售51%股权的新规定,自由港公司(Freeport)和纽蒙公司(New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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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向外国矿业公司发出新条例
                                      ——投产5年后应向印尼合作伙伴脱售51%股权
 
      稿件来源:Irwan【本报讯】政府发出关于外国矿业公司必须向印尼合作伙伴脱售51%股权的新规定,自由港公司(Freeport)和纽蒙公司(Newmont)也不例外。该规定载于尤托总统上个月签署的2012年第24号政府条例中。
  
       能源矿务部副部长维贾佐诺(WidjajonoPartowidagdo)周三(7/3)表明,上述政府条例适用于所有外国矿业公司,条例规定,外国矿业公司在投产5-10年后必须脱售股权。他补充说,为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将成立一个由经济统筹部长拉查沙统筹的特别小组。然而,他未能详细说明下一个步骤的细节。他说,我刚从外地回来,可能要下个月才开始讨论,将成立一个特别小组专门讨论这个问题。他又说,将来特别小组将与外国矿业公司进行谈判,如果有不能接受这个新规定的,将友好地协商。
      
       他表示,为了让国家获利,我们必须实行这一措施。在2012年第24号政府条例中,政府责成外国矿业公司,在投产5年至10年后,必须分阶段向印尼合作伙伴脱售至少51%股权。他阐明,印尼合作伙伴可以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该条例也载明,外国矿业公司脱售股权按优先顺序首先应转让给中央政府;如果中央政府不能收购,将转让给省政府或县/市政府;如果地方政府无意收购,将通过招标程序转让给国营企业或地方政府企业;如果国营企业和地方政府企业都无法收购,最后仍要通过招标程序转让给私营企业。
(Ir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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