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陈其树
人,不一定都穿鞋子,小時候,我都打赤腳。猶記得,要到韩江会馆上小學時,才開始穿鞋子。當時我的第一雙鞋子就是在先达太子街那個時代的名牌子“BATA”店买的。從小就聽媽媽講,鞋子要買名牌子,好穿,耐用。回到祖國就特別喜歡解放牌。
上山下鄉,在福建永定山區當農民的那些年,我都天天赤著腳,下水田插秧,耕犁田都跟牛一樣赤腳。當時,如果穿著鞋子下水田,就寸步難行,會給農民兄弟笑死。到了香港,在家日日好,沒有鞋子就出門難,走在街上很難踫上沒有穿鞋子的人。 婚姻就像鞋子,舒不舒服只有腳指頭知道。所以小時候,媽媽對穿鞋子的講話是對的。時代雖然不同,媽媽的講話,還有一定的道理和更深一層的意義,原來穿大廠的名牌貨,除了是名牌耐看,腳指頭舒服以外,萬一行差踏錯,打鞋官司,大廠錢多才賠得起。就像這兩則生動的鞋子官司:
樸素,節儉慣了的年輕,睿智農民,張某,平時在農村生活,天天赤腳。上個月跟朋友進城逛街,朋友買了一雙NK名牌球鞋.鞋店老闆講:是名牌,有保障,貴了一點,欠妥可以憑發票拿來更換。聽了,張某就心動,雖然價格不菲也跟著買了一雙。生活節儉,天天赤腳慣了,買來的新球鞋捨不得穿就擱置起來。有一天,張某新血來潮,突然想進城找朋友逛一逛。從農村的家進城大約要走8-10公里路。張某靈機一動,想想這一段路,人煙罕見,穿著新球鞋就浪費,倒不如提著鞋子,俟接近城市時才穿上。真的是人算不如天算,才走2/3的路,赤著的左腳踩上釘子,一時血流如注,張某就慌了手腳,亂七八糟起來。休息了片刻,血流止了,張某就一拐一拐地進城。好朋友看著他的狼狽相就納悶,問他為什麼手提著鞋子,腳上有血跡。好朋友就說如果穿著 NK 名牌球鞋出事,可以打官司告廠商,廠商要賠錢的。这时張某很后悔,自己是不穿鞋出的事故,那只好認輸 ! 無獨有偶,前一段在報紙上看到一則新聞報導,在西半球的美國,同樣的NK名牌球鞋也出事。 一位在囚,被判無期徒刑的黑人殺人犯,突然請了律師狀告NK球鞋廠商,要求廠商賠償他一億美元的損失。他的狀是說廠商沒有用文字在鞋面寫明此球鞋可傷人致死,要小心穿用。結果如何,因官司未了,且待下回有判決再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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